寫書目的,是盼望不要讓子孫為了分配財產而對簿公堂,也就是不要人在天堂,錢在銀行,子女對簿公堂。
遺囑最重要的就是要交代子孫和睦,這除了要有所羅門王的智慧,也要明白相應的法律規定,更要告訴子孫施比受更有福的真理。
未立遺囑可能產生的困擾,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,很有可能會帶來困擾。總的來看,主要可能產生下列困擾,包括:一、覺得不公平:若長輩沒有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方式,死後法律就會以平均分配作為處分原則,這對在長輩生前付出較多的人,難免會心生不滿,進而衍生出分家產的衝突。二、財產難以分割: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。不動產在分割上糾紛最多,若遺囑中定有分割方法,或註明委託他人代定者,法律上就會依遺囑規定進行,否則就只能靠彼此協議,一旦協議不成就得上法院請求裁判分割。三、財產範圍的認知落差:配偶之間,哪些是分別財產?哪些是共同財產?如果沒有事先在遺囑載明,這些都有可能產生認知的差異,造成配偶與子女間的紛爭。四、口頭約定難落實:口頭約定若沒有設定正式的遺囑,少了白紙黑字,還是可能會無效,無法落實。五、無法自由支配財產:我國法律「特留分」規定,是為了保障繼承者的權利,若長者有特別想贈與的對象、比例,還是要透過設立遺囑才可自由支配。六、難以區分財產與債務範圍:遺產中的債務部分,若能透過遺囑記載清楚,清償完之後才有利於後續分配,否則日後債主上門索討,只會徒增子孫困擾,因此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!